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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条第2款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研究

作     者:常雪峰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光权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教唆犯 教唆犯从属性 处罚根据 

摘      要:研究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对于该条规定,学术界的争论从数量上来说是相当可观的:在其内涵、属性、形态、处罚依据等方面,都是理论上的重要争点。然而,论争者的基本立场却是一致的:几乎所有的论争者都是站在刑法主观主义的立场上,从教唆犯独立性出发,得出处罚无正犯之教唆犯的结论。本文试图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从法益侵害的视角出发,重新解读我们“熟知却并非真知的条文。因此,研究该问题,在立法论、解释论及实务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展开研究。首先,文章详细分析了我国学界在第29条第2款的内涵、属性、形态、处罚依据等方面的见解和问题,指出通说会在理论和实践中带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针对晚近的各种新思路,文章一一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其次,通过刑法解释的工具,文章提出了“着手实行说,将该款的内涵限定在正犯者实行着手以后,将其定位在犯罪未遂的体系之内,并论证了该学说的理论依据——具体危险说。进而,文章在犯罪未遂理论体系下,对刑法中两个未遂条文的关系展开了讨论,并就“着手实行说的意义和可能面临的批评做了详细的分析。再次,在厘清该条款的内涵的基础上,文章主张贯彻教唆犯从属性,并进一步就提倡犯罪从属性和限制从属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提出了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下犯罪概念的相对化主张,为限制从属性的贯彻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最后,文章进一步运用欧陆日本刑法学中折衷惹起说的观点论证了“着手实行说的合理性,得出了必须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处罚教唆犯的结论。 论文的结论是:要彻底贯彻刑法客观主义,必须坚持“着手实行说,必须坚持教唆犯从属性,必须坚持折衷惹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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