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议期间性质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关淑芳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质量异议期间 检验通知 或有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摘 要:质量异议期间,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发现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后向出卖人通知的期间。质量异议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行使请求权或形成权的期间。若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未依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提出主张的,期间届满,则买受人丧失相应的请求权或形成权。对于质量异议期间的性质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观点,这对质量异议期间的适用以及在进行司法判断时很容易出现混淆,以至于出现不公正的判决等。本文在分析探讨质量异议期间的相关内容后,将其归为或有期间。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属于或有期间的质量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本文在分析质量异议期间的同时,也探讨了或有期间制度的概念、制度价值、特点等内容,在对具体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或有期间的一般规则,以此来证明质量异议期间属于或有期间,希望通过质量异议期间内容的梳理对法典编纂提供帮助。全文共分五部分,正文四部分,最后一部分是结语。第一部分分析了质量异议期间的概念及相关内容。质量异议期间是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发现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后向出卖人通知的期间。买受人的检验通知属于不真正义务,这种义务的不履行,不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只是使负有此项义务的一方的权利或利益丧失。买受人不履行检验通知义务只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无需向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异议期间在我国立法上的表现形式有: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以及不受限制的任意期间。第二部分阐述了关于质量异议期间性质的不同学说。主流观点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失权期间说、或有期间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其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讨论了质量异议期间属于或有期间制度。首先,总结出质量异议期间的特点,将质量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及失权期间从适用对象、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期间的起算点、期间规定方式进行区别比较,得出质量异议期间的特点,可以看出质量异议期间是应归于或有期间的。同时,探讨了或有期间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或有期间的制度价值及特点等,使之更完善的证明质量异议期间是或有期间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四部分指明了质量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衔接问题。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如主张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则停止计算质量异议期间转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质量异议期间是或有期间的一种表现,明确质量异议期间的性质对司法裁判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