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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完善

作     者:金一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德福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刑事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无效 程序制裁 

摘      要:以我国现行的立法为标准,对于各种刑事诉讼行为合法性与否的判断应当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经验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行为并非都是与现行的法律规范完全吻合的。一些刑事诉讼行为都或多或少、或重或轻地具有某些不规范之处,甚至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刑事程序中,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力量对比悬殊,再加上国家公权力在运用上具有主动性、强制性的特征,这就使得刑事诉讼中的公权力主体的违法刑事诉讼行为具有多发性,而且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对于公权力主体诉讼行为的规制遂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中诉讼行为规范的重点和关键。 对公权力主体刑事诉讼行为规范的起点就是要对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价和判断。让那些违法的刑事诉讼行为丧失其本应在刑事程序中应当发生的效力。一方面,宣告违法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即明确表明了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由于无效导致诉讼行为不发生预想的效力,又使公权力主体丧失了其在程序上的“违法所得,从而在规范层面遏制了违法的利益动机。在刑事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确立及应用无疑对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主体的诉讼行为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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