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社会中契约的自由与规制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式军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契约自由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思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方面,它表征契约建立在当事人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它指明契约的产生是在如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涉等拘束下自由选择的结果。本文从对契约自由概述开始,论述了契约自由理论的发展、现代契约法对契约自由的社会理性规制、契约自由规制的实质与契约自由的未来发展、我国契约制度中的契约自由与规制、现代契约法理论对我国契约法律制度的启示等内容。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契约自由的概述。首先讨论了近代契约法中契约自由的内在含义,分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相互同意的结果和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两个层次;其次,从对罗马法的承继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契约自由的近代阐述两个方面来阐述讨论了契约自由思想的确立与发展;最后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契约自由的历史贡献及其对现代契约法的影响。 第二部分论述了契约理论的局限和契约自由变革之发端。通过历史分析,从古典契约理论对契约自由思想的绝对化和抽象化和契约自由受到规制的历史必然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现代契约理论对契约自由的社会理性规制。首先讨论了一般性原则与理论,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契约相对性原则、关系契约理论等的确立与发展;其次讨论了契约法律制度规范对契约自由的规制,包括对缔约自由权利的规制、对契约内容决定权的规制、对契约形式自由选择权利的规制、契约责任范围的扩大等方面。 第四部分探讨契约自由的现代实旨、对契约自由的重新认识,并对契约自由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第五部分对我国契约法进行了历史性分析、理论性分析和规范性分析,指出了我国契约法律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第六部分的探讨奠定基础。 最后部分重点探讨了现代契约理论对我国契约法律的启示。首先谈了市场经济对契约自由要求的必然性;其次从强式平等与弱式平等的区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界定等几个方面,对现代契约理论对我国契约法律制度的启示进行了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