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邱润根
授予年度:2014年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与运行,我国非公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但与自身相适应的劳资矛盾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矛盾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社会背景来分析,主要是当前劳动力仍供大于求,决定了劳资双方基本上处于“资强劳弱局面,在劳动力供大于求与结构性失业的双重挤压下,劳动者在就业的同时,须放弃一些应有的合法权益,必将使本已缓和的劳资关系重新紧张起来。从法律原因来分析,主要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较强,以致工会行使职能时缺乏法律保障,使本应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在协调劳资关系时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 现阶段,应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使劳资矛盾在工会的协调下走向劳资共赢,其主要措施包括:增加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独立性、细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推动集体合同立法工作、加快劳动争议联调机制建设、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推进非公企业工会主席职业化建设,从而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