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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危急情况的适用——以阿根廷所涉国际投资仲裁为例

国际投资仲裁中危急情况的适用——以阿根廷所涉国际投资仲裁为例

作     者:林笑霞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蔡从燕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危急情况 投资仲裁 阿根廷 

摘      要:危急情况作为解除一国不法性的理由,存在已久,其适用的领域,从最早的军事方面逐步扩展到环境、经济、人道主义等方面。长期以来,不断有国家援引该规则,为其实行的不遵守国际义务的行为主张免责。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中规定了危急情况,把它作为排除一国行为不法性的六种情形之一,但是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 晚近,在几起涉阿根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被申请方阿根廷均援引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的危急情况规则和美国-阿根廷BIT中的紧急状态条款进行抗辩并主张免责,各案ICSID仲裁庭却对阿根廷的抗辩做出并不一致的裁决。危急情况规则因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于危急情况规则的相关问题,我国学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较为有限,而本文希望从探究危急情况规则的来源入手,通过分析几起涉阿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指出危急情况规则和紧急状态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及国际习惯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国际法上危急情况规则的历史演变。作者首先回顾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委员会对危急情况的确立情况,接着介绍并对比了与危急情况规则相关的一些规则——国内法中的紧急状态以及国际人权法中的克减条款。 第二章考察了危急情况规则和紧急状态条款在四起涉阿根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并作了简要评析。 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国际投资仲裁适用危急情况规则时的若干争议及待决问题。《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和国际投资条约的相似规定之间存在着优先适用问题;而就有关危急情况自身的规定而言,在适用中也存在着基本利益的范围、危机严重程度的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以及是否需要赔偿等尚未明晰的问题。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危急情况规则的建议。作者认为,为更全面地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中国有必要在其缔结的BIT中具体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条款;而就习惯国际法下的危急情况规则而言,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定其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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