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解决的传统策略与法律路径选择——以青岛市M镇东村为例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伟粱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由于血缘、地缘所结合成的乡土社会已经开始瓦解,农村纠纷出现了激烈化、多样性的特点,这些对于农村纠纷解决中使用的传统策略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传统民间纠纷解决策略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与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相脱节,在人员缺失、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传统习惯依然对于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应用的广泛性阻碍了法律的传播路径,出现了法律在纠纷发生时不为农民所考虑的情况。法律成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青岛市M镇东村为调查对象,从农村纠纷解决的传统策略、农民不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原因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路径选择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农村纠纷解决的运行逻辑和存在的问题,在肯定传统策略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分析法律不被农民所接受的原因,为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建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选择个案研究和访谈的方法,对农村纠纷中村民的策略选择进行了解。研究发现,当前农村纠纷中有着邻里纠纷增多、法律发挥不了作用、传统习俗的约束力下降以及纠纷日趋激烈的特点。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出现了新的纠纷类型,但传统纠纷仍然占据很大比重。农村社会并没有完全解体,传统习俗的约束力仍在,而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村民仍然具有自主性,遇到纠纷时传统习惯一般作为其首选。法律在纠纷中出现的频率极低,这与传统习惯、法律本身和农民对待法律的态度有关。纠纷解决中,人情伦理作为调解原则,而法律所体现的公正性还未深入人心。在传统遭到破坏,而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纠纷解决很容易往暴力方向发展,出现民转刑事件。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本身也可以学习民问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探索适合农村纠纷解决的法律路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