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修斯论战争法权 ——以《捕获法》为解读蓝本
Grotius explore the right of war——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Prize and Booty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庄晓华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摘 要:关于战争权利的思想在十六世纪晚期进入了两种传统,即“人文主义传统和“经院哲学传统。紧随这两种传统之后,格劳修斯关于战争权利的思想也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捕获法》是格劳修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捕获“凯瑟琳号而写的一篇辩护词。全篇采用三段论的结构形式即建立大、小前提推出结论来完成整个辩护。在《捕获法》中,格劳修斯将战争权利界定为战争发动权和战争劫掠权。并重点考察了战争发动权的合法性,由此推出战争劫掠权也具有合法性。 在格劳修斯看来,只要基于正当的理由,发动战争是完全可行的,无论是神法、自然法还是国际法,都允许基于正当理由而发动战争。同时,行使战争发动权是对战争正义方的一种权利救济。在国家之上,由于没有更高级的组织在国家间形成权威,导致国家间的争端缺乏司法途径的救济。因此,在缺乏司法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行使战争发动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国家救济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另外,在发动战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使战争正义方更具正义性,只有遵循程序而发动的战争才是完全意义上的正义战争。基于战争发动权的合法性,格劳修斯由此推出,在正义战争中,通过劫掠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也是完全合法的。同时,在正义战争中行使战争劫掠权也是一种权利救济。在正义战争中,由于正义方在战争中无可争议的要遭受损失,无论是战前被敌对方摧毁的财产还是在战争中的巨大消耗。因此,战争正义方在战争中完全可以行使战争劫掠权,这是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弥补,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维护。另外,在战争中行使劫掠权,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必须以自己遭受的损失为基础,不能肆无忌惮的进行劫掠,否则,战争的正义性将被颠倒。在格劳修斯看来,其母国荷兰在和葡萄牙的争端中无疑是受害者,是正义的一方。荷兰完全有理由对葡萄牙发动一场正义战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凯瑟琳号的劫掠是对荷兰财产损失的一种弥补,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也没有超出荷兰遭受损失的范畴,是完全合法的。 总之,格劳修斯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战争权利观,他重点阐述了战争发动权并将战争权利的范围拓展到战争劫掠权。无论是战争发动权还是战争劫掠权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是对战争正义方正当权利的维护。同时,格劳修斯进一步强调了发动战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在行使战争劫掠权时,也必须以自己遭受的损失为限度。在格劳修斯看来,重申战争权利并予以规范,战争才能逐渐走向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