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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环境罪

论危害环境罪

作     者:王玲飞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何泽宏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环境犯罪 危害环境 环境刑法 环境保护法律 法益 资源犯罪 推定原则 犯罪构成理论 立法缺陷 犯罪概念 

摘      要: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环境问题已成为本世纪最为关注和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作为控制势态恶化发展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如何发挥预防与惩治危害环境犯罪的作用,已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尽管1997年《刑法》分则设专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随后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和《刑法修正案(四)》,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环境刑事立法。但是以“人本法益观为指导的环境立法,仍然在许多问题上引起了广泛争议。例如,在如何界定环境犯罪的概念、如何认定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严格责任等方面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换言之,忽视环境犯罪独特生成机理的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在预防和惩治日益严峻的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显得无能为力,使立法规定形同虚设。在环境问题危机四伏的当今世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运用刑法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学界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在前人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立法规定,继续探索刑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以求教于同仁。 本文兼顾“生态法益与“人本法益观,针对环境犯罪独特的犯罪机理和后果严重性的特点,重新诠释了环境犯罪的概念,深刻分析了环境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本文旨在突破传统僵化的犯罪构成,架构起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环境犯罪构成理论,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犯罪概论;第二部分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为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环境犯罪概论。一方面区别了环境科学意义上的“环境与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要具备前瞻性与可行性的要求。同时分别就全球环境问题与我国的环境现状,列举了大量事实与数据证明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而证明进一步探讨与研究刑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评价了国内外关于环境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从而正确界定了环境犯罪概念,指出环境犯罪不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为必要前提。 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阐述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环境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在环境犯罪客体上提出修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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