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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

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

作     者:成重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光进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破产重整 信息披露 披露说明 

摘      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信息分布上的极度不对称。随着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公司股票停止交易、公司经营活动萎缩,如无主动的信息披露,公司管理者之外的其他主体基本上获取不了任何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既受破产法的规制,也受证券法的规制。然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仅是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的实践问题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同债权人等投资者经常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债权人不信任破产管理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或者本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继而出现的是重整计划草案得不到正常批准,法院进行司法强裁。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研究多是从理论层面出发,缺乏实践角度的研究。据此,本文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和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认为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缺乏明确的披露标准,缺乏时效性的要求等。本文认为,研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首先要解决破产法和证券法的关系,引伸出来的是证监会在上市破产重整中的作用。在此可以主要参考美国破产法1978年修改时的经验,应充分发挥《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书面性信息披露的优势,从破产法的法理出发,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让证监会参与到披露说明的审查和听证程序中。对于上市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设计,应从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责任等各方面进行完善,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的预披露制度,并引入重整计划草案披露说明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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