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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洗钱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网络洗钱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作     者:刘岩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邢志人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洗钱 网络洗钱 防控对策 

摘      要:网络洗钱犯罪是随着网络金融服务发展而来的,是指为了隐匿、掩盖非法所得的性质、来源、存在、所有权,利用金融服务网络、网络数据、网络技术将其合法化的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它是洗钱犯罪的一种新的手段方式。犯罪分子主要利用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网络赌博、网络销售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这些方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服务客户与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的服务方式,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资金操作,方便快捷,匿名操作,隐蔽性强,网络的无国界性也导致网络洗钱犯罪的国际性增强。目前,网络洗钱犯罪在我国呈高发态势,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皆逐年增长,由于网络操作便捷,资金周转快,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洗钱的犯罪时间虽短,但涉案金额较大;此外,网络洗钱犯罪出现与恐怖主义、腐败犯罪相结合的发展趋势,恐怖主义融资与腐败资产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重要资金来源,犯罪手法的科技含量更高,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已经认识到网络洗钱犯罪的巨大危害,并采取了一些措施防范网络洗钱犯罪,但由于网络洗钱犯罪在我国出现较晚,理论研究尚不充分,防控经验较少,导致我国反网络洗钱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鉴于网络洗钱犯罪仍然属于洗钱犯罪,《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对其仍然适用,但是《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在上游犯罪范围,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实行行为等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其次,我国虽然建立了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反洗钱行政法律体系,但针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较少,不能应对网络洗钱的新形势;再次,在反网络洗钱的配套机制上,没有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各部门的反网络洗钱信息交流不畅;最后,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力度不够,三大内控制度执行存在问题;另外,在反网络洗钱方面,我国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层次较浅,还不充分。这些都大大削弱了对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第一,完善《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适当扩大上游犯罪范围,明确主观要件的内容,增加上游犯罪本犯为犯罪主体,将获得、持有、使用增加到洗钱罪的行为模式。第二,健全行政法律监管体系,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颁布新法,变通旧法,加强对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的监管。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三大内控制度。第四,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关和反洗钱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的配合。第五,加强反洗钱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网络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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