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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网络诽谤行为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作     者:石毅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雯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诽谤 言论自由 网络犯罪 立法 

摘      要:自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以来,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网络诽谤犯罪日渐猖獗。就目前研究现状而言诽谤罪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刑法学上都已经被探讨的淋漓尽致,但对于这种伴随网络信息技术而来的新型犯罪——网络诽谤罪的研究探讨的较少。本文将从历史梳理到现实比较,从对比世界各国研究,进而反思中国刑法理论界对网络诽谤罪的研究及现行立法对网络诽谤罪的规定。本文以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参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等相关规定和既有的研究成果为出发点,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罪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和争议以及我国刑法是否应当网络诽谤行为单独设立新罪作探讨。本文分三部分再加上引言,共三万字左右。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国内外学者对网络诽谤犯罪研究现状,介绍了当前各国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和总结个学者的观点对网络诽谤罪的概念做出科学定义。其次,通过对当前我国出现的热门网络诽谤案件收集,集合网络犯罪的特殊形式,归纳出网络诽谤罪的特点及表现形式。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网络诽谤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第一,网络诽谤行为入罪问题。主要比较网络诽谤与诽谤的差异,进而讨论网络诽谤行为入诽谤罪带来的问题,从而引出网络诽谤单独入罪是否更为妥当。第二,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网络诽谤解释》,并借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内容,阐述当前学术界对该解释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上的认定存在的争议。第三,从公诉与自诉的角度,提出网络诽谤罪按亲告罪处理是否合理?我们应当如何定性网络诽谤行为?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分析、回答,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大致的结构是:一,从理论基础到具体实践的角度,总结论证了网络诽谤单独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在借鉴诽谤罪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罪的进行重新的设计。主要分成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是总结归纳网络诽谤罪的概念;第二,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体构成要件部分借鉴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重网络服务商的义务等规定,将单位主体作为犯罪主体之一;其次,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网络诽谤罪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才能构成犯罪,过失犯不构成犯罪;再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行为特征和对象特征和情节特征的角度来论述网络诽谤罪,并且围绕本文第二章所提出的问题,结合《网络诽谤解释》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来一一解答和分析总结;最后,是客体要件,笔者首次提出网络公共秩序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网络诽谤罪的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他人的名誉权共同组成复杂客体。第三,是网络诽谤罪的法定刑的设计,主要从刑种和刑度两个方面来论证的;第四,网络诽谤罪的章节归类;从客体的角度,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理论,定性网络诽谤罪,并将其分章归类;第五,把网络诽谤罪定位为公诉案件。分析各学者的观点,提出将网络诽谤罪定位为公诉案件的依据和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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