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不当行政行为效力研究 收藏
不当行政行为效力研究

不当行政行为效力研究

作     者:罗维真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应珍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不当行政行为 形式效力 实质效力 

摘      要:研究不当行政行为效力问题,是解决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裁量标准之适用局限的需要。厘清不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随着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修订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一立法举措,传统行政法学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定性有失准确。本文结合新法的修订,从界定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入手,以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两部分建构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最终落脚于通过法律救济制度对不当行政行为的侵权问题予以规制。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以章为单位展开。第一章引入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本章从分析国内外学者对不当行政行为概念的传统理论研究入手,结合新法的修订,提出本文对不当行政行为概念之新认识,据此分析不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形态及与相关法律概念的辨析。第二章主要概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理论。本章从分析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行为效力内涵的研究,延伸至对行政行为内容的重点探讨,并对当前学界主要认可的“四效力说逐一分析。第三章探讨不当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一。行政行为的效力侧重以秩序价值和结果的实质正当性划分,前者属于形式效力,后者属于实质效力。本章讨论的形式效力建立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初,故形式效力不受行为内容的影响。笔者围绕行政行为效力基础的公定力展开具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思考与观点。第四章探讨不当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及法律后果,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之二。本章亦将不当行政行为分两部分展开讨论。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瑕疵程度较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损害,故以补正的方式弥补其效力即可,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已逾越合法性的界限上升为违法行政行为,故不具有实质效力,结合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第五章是对不当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主要致力于研究不当行政行为侵权后的救济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笔者在总结分析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传统观念“自由裁量权下的责任豁免原则进行辨析,提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应得到国家赔偿的观点,希望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解决有所帮助。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