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探析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曲冬梅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有法可依的基础是2007年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奠定了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基础。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资金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的有限权利,普通合伙人可能会凭借其权利,信息等地位优势为了自身利益的获取而不惜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更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秩序,不利于新常态下经济体制的发展。而目前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甚少,更好的规制普通合伙人,对于基金的发展,维护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共分为四节,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我国旧《合伙企业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最初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缺少法律基础,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规制,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为其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其次是文献综述,主要是对近年来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再次是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最后是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关于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分析,主要描述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形势及其优势,并对规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做了归纳总结。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发展态势良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能量,并且我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法律也在日趋完善,在不断的探索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章则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普通合伙人权利过大,而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无力,权利失衡容易引发矛盾;2、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方面问题;3、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存在信用危机,包括了普通合伙人登记备案不明,受信能力不足,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而信用危机产生原因除了普通合伙人良莠不齐缺乏经验,我国缺乏普通合伙人信用评级制度外,最重要的原因是信义义务的缺失。第四章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首先在完善相应法律规制时要遵循理论基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其次就是具体对策,包括了赋予有限合伙人相应管理权,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障普通合伙人落实信息披露制度,来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从规定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条件、信义义务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方面来提升普通合伙人信用,从而加强对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规制;最后就是完善法律监管制度,从监管法律的完善,监管机构相互协作,自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三方面来更好地规制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