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立军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通过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该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和司法实践界关于完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需求,吸收了学术界关于庭前建立证据展示、证据保全、非法证据排除、审前会议等相关制度的理论成果,借鉴了司法机关开展新型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实践探索成果,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拖延和冲突,发挥信息交换、确保庭审实质化、程序分流等基本功能,促进庭审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已逐步显现,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庭前会议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促进庭审公正与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些国家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排除预断、整理证据、明确争点等方面的做法都值得学习借鉴。 通过对目前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践现状分析和存在问题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相关理论和实践做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首先应该坚持刑事庭前会议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集中、高效、公正的指导思想。其次,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会议启动模式、主持法官、监督机制等刑事庭前会议运作程序;增加刑事庭前会议处理内容,如确定审判日期、查明被告人身份、明确起诉效力及法律适用、了解被告人是否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等无需进入正式庭审,可于庭前予以处理的事项。通过不断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使它真正发挥提高庭审质量、加快审判进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