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罚金刑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兰香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其本质是通过剥夺其一定所有的金钱而使犯罪人产生惩罚性痛苦。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种,罚金刑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已成被广泛应用的刑罚方法。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驾齐驱成为多数国家刑罚结构的中心。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由于受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影响,对罚金刑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不能很好指导我国的罚金刑的立法工作,与其他国家比较,罚金刑制度性对落后,不符合刑罚体系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作为经济型的环境犯罪现象日益显著,环境犯罪上扬趋势明显,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落后的弊端显露。虽然1997年刑法修订后明显增加了环境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条款,但是这对抑制环境犯罪的效果不是很显著,究其缘由还是由于我国刑罚对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太过拘谨,没有做到有的放矢。因此,罚金刑应该加大适用力度。从规范角度来说,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具有对象的广泛性、适用条件的法定性,以及适用上的程序性;从实质层面上透析,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具有利益上的补偿性、价值上的倾向性,以及操作上的灵活性。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对于罪犯、国家,以及社会均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罪犯而言,这种制度具有调适、威慑功能;对于国家来说,这种制度具有揄扬和防范功能;对于社会来说,这种制度具有平衡、悯恤的功能。 罚金刑的适用对于各种环境犯罪都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点。以哲理的眼光审视,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都为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制度的存在奠定理论上的支撑;就法理而言,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乃功利性与正义性的题中之意;就刑事理论的角度考究,预防与报应为罚金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提供了证成依据;另外,它还具有独特的经济性和人道性,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进步。罚金刑由于是以金钱为媒介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非难,给予本人的冲击比较缓和,而且只限于财产刑的痛苦,这对环境犯罪中的犯罪人的惩罚更具针对性,是人性的可塑性与发展性、具体性与社会性统一相结合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