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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作     者:朱银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万怀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 如实代开 犯罪数额 

摘      要:我国自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税额惟一的合法凭证,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国家税款,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本文仅就其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和使用上的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给实践中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对该罪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利于司法实践。 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沿革和现实变迁;第二部分介绍如实代开行为的定性研究;第三部分介绍了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四部分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沿革和现实变迁。为了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随着形势的发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本罪做出了一些修改。自“金税工程实施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虽有所减少,但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含的利益驱动因素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会继续存在,只是更为隐蔽。 第二部分,如实代开行为的定性研究。针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如实代开行为,在对虚开行为和如实代开行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如实代开行为不宜犯罪化的观点。 第三部分,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由于本罪多由单位实施,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故笔者加以重点论述。 第四部分,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数额。本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计税原理和典型案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计算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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