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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研究——以我国乡村的“移转见证”...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研究——以我国乡村的“移转见证”为例

作     者:吴春岐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士国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不动产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 类型 移转见证 

摘      要: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是物权公示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学界理论的通说认为,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立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中,相关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唯一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但是,如果转换一个立足点,从实证的视角考察这一问题,审视学界通说和其指导下的相关立法(草案)的可行性和效率性,则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这一理论通说是否准确和全面,其指导下的相关立法(草案)是否科学和可行。另外,史尚宽先生在其著作中论述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这一问题时,曾敏锐且深邃地指出:“为补登记及占有两公示方法之不足,是否应承认其它公示方法,不无考虑之余地。给我们指明了进一步思考、研究这一问题的一个方向——“登记及交付之外的其它公示方法新类型研究。本文以中国乡村的“移转见证为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这一课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为促进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相关理论的完善尽绵薄之力,对客观全面认识我国当前社会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有关问题有所裨益,并进而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中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启示。 论文的框架结构如下: 引言部分:叙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课题研究的相关理论学说和立法背景,说明了进行这一课题研究的三个缘起,强调了实证研究的视角,突出了法的经济分析、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指出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部分: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社会调查与实证分析 首先,从中国二十世纪前期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对当前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订的应有启迪入手,论述了通过社会调查,挖掘和调查存在于百姓日常生活的民商事习惯,考察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潜移默化起着规则作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的必要性和意义。进而说明借鉴社会学上的案例调查方法,以发挥个人能更好的深入社会、深入挖掘相关资料的优势,获取对研究有价值的调查结果。 再者,简要介绍了开展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社会调查的情况,包括调查的区域、调查的结果和典型实例等。 其次,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社会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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