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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

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

作     者:蒋林林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秀华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立法完善 

摘      要:现代社会强调人格独立、自由,反映在婚姻法上体现在重心上的转移,由传统社会注重人伦秩序的调整到现代社会逐渐向财产关系的倾斜。法定夫妻财产制做为我国婚姻法中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婚姻法的价值定位包括尊重和维护夫妻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其又承载着家庭保障功能,以维护夫妻弱势一方的权益。而无论是哪种利益保障功能,都离不开财产利益的维护,只有维护好财产利益才能为实现婚姻法的价值功能提供物质基础,才能维护家庭的稳定,进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首先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础理论切入,以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进行剖析,并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试图发现各种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优劣。再者,通过价值分析法以婚姻法的内容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在规定性为维度,阐释研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该部分为研究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提供宏大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前文分析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以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类型选择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视角,全方位的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试图发现立法缺陷,为下文法定夫妻制的立法完善奠定基础。对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选择,既要看到其具有共同财产制的共有特征,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一是采用历史分析法,从我国几次修订婚姻法所采取的不同的价值取向看到其利益的取舍和内容的侧重;二是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进行考量,从宏观的角度发现其内在缺陷。接下来,笔者以微观的视角,以静态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动态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使两方面为切入点,围绕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例提出立法建议。对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界限模糊地带,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较大,笔者以婚姻法的视角,提出以“协力做为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普遍存在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笔者针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提出区分不同情形采纳夫妻财产管理模式。另外,基于“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的理念,提出对夫妻财产管理权和处分权的限制。 第三部分针对上文指出的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主要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划分不清,夫妻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不完善,对侵犯夫妻财产权的救济力度不大等,分别提出了增设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的一般性规定,改进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完善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包括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设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补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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