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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及本土化探讨

自认制度及本土化探讨

作     者:张思印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英姿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民事诉讼 自认制度 阐明权 

摘      要: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最终裁判结果的做出都要围绕证据而展开,即借助证据把发生在过去的事实重新还原,再用法律规则加以分析评判。可以说,证据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基石。正因为如此,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对民事诉讼的运行具极大意义。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对证据问题却规定的比较原则,细化的可供实际操作的证据规则还略有欠缺。要想完善我国证据立法,自认制度显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自认制度的适当运用,可以起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同时,自认制度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充分尊重,是对程序正义的彰显。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程的加快,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以极大提升,在此背景下,研究自认制度将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自认的构成、范围、种类、效力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然而,自认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如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较多重复和矛盾等问题。不仅如此,我国原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历史文化传统等各种旧有因素对自认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都构成了较大阻碍。正因为如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的运行状况,并一一指出其中存在的诸如立法层次低、立法不健全且有相矛盾的地方等问题。 从我国现存问题出发,就自认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做一梳理,澄清自认在法律上的属性,将其定性为诉讼行为和证据规则的结合;对自认的构成要件做一探讨,把自认的对象限定在主要事实上,并否定了自认事实于己不利说;对自认的撤回作了较详细的梳理,把我国法律上自认的撤回分为两种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即存在重大误解或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自认的撤回上,主张仅需证明存在外力胁迫或自认事实不真实即可。 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自认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着重在周边环境及制度支持上作了论述,如加快转变审判模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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