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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法中交叉互免责任制度研究

外空法中交叉互免责任制度研究

作     者:颜永亮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尹玉海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被保护空间操作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构成 交叉互免责任制度《赔偿责任公约》 国际习惯法规则 天宫空间站 

摘      要: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被保护空间操作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问题:内涵、法律性质、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国际空间法主体以国际合作方式进行的某种受保护的外空活动对另一伙伴国或伙伴国际组织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既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外空活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一种严格责任。根据现有的国际空间法,它的承担主体只能是伙伴国和伙伴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种严格责任,它的构成要件只包括被保护的空间操作活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外空活动商业化的背景下,它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第二章着重分析交叉互免责任制度的内涵、法理基础、历史来源、适用、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交叉互免责任制度是各合作伙伴事先约定在内部交叉免除伙伴国或伙伴政府间国际组织一定范围的被保护空间操作损害赔偿责任;在国际多边协定中设置这种制度是有其合理根据的;追根溯源,现有《空间站合作协定》中的交叉互免责任制度是由70年代末美国航空航天局在《发射服务协定》中所创设的“无过错,无代位求偿的内部交叉免责制度发展而来的。它的适用比较灵活,各合作伙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非法律途径适用。这种制度不仅对空间站参与实体和国际空间站的合作项目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其他空间项目的合作也具示范作用。第三章主要讨论交叉互免责任制度纳入国际空间法体系的可能性。根据国际空间法所面临的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外空活动商业化的大背景,交叉互免责任制度应纳入一般国际空间法体系,或以附加议定书的形式纳入《赔偿责任公约》体系或通过有意推广实践使其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这必然会对外空商业化的繁荣发展和国际空间法往后的立法活动造成深远的影响。第四章讨论交叉互免责任制度对我国天宫空间站的借鉴意义。天宫空间站的运行可能需要邀请一些空间国家加入并一起操作,而天宫空间站合作协定可以借鉴《空间站合作协定》中的交叉互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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