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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隐私权保护研究

纳税人税务隐私权保护研究

作     者:席清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怡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纳税人 税务隐私权 自决 公平 

摘      要:税务隐私是自然人纳税人集纳税人身份、收入财产状况等于一身的税务信息人格利益,对其保护直接关涉整个税收债权债务的纳税人、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的平等人格的保护。人无往不在税之中,所以对于税务隐私信息的控制,可以说就控制了人的基本权利,从而成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于税务隐私来说,既是一种隐私,又是一种信息,其是第二代隐私权发展的产物。在第二代隐私权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隐私成为纳税人众多权利中之重要的一种,其同样享有第二代隐私权的控制、支配的权利。然而,由于税务信息经常是被税务行政机关所占有,所以对于税务信息的所有权人的纳税人和税务行政机关及其他纳税人之间的人格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何配置,是保护的关键。税务隐私其来源于税务信息,纳税人主体性自然“人的权利的回归,促使纳税人本体权利的重视,而税务信息本身的中庸品德促使税务隐私有关的当事人成为了整个税务隐私保护的关键。而随着税收国家的发展,税务隐私的另一个来源便是税,所以当面对社会国家公契约与个人私契约融合于税时,以何种价值和原则作为保护的指导,便是文章的中心所在——自决与公平。 为了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税务隐私权,本文分为六个部分予以探讨。第一部分为绪论,在此部分探讨了文章研究的基本背景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范围与限制以及现有的文献研究状况。 第二部分为税务隐私的基本界定,认为税务隐私权是自然纳税人对税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个体识别性的税务信息,享有要求免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支配请求权。而作为税务隐私的相关主体,由于为了体现其税的债权性质,认为,相关主体应划分为税务隐私信息所有权人与占有权人;客体的税务信息是集第二代隐私权发展的结果,所以其包括所有与税务活动有关的所有个人信息。 第三部分为税务隐私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即从基本的税务隐私保护的客体核心之税务信息的基本德性为出发点,认为在人格分化的时代,个体的自我与群体之我在发展过程中,税务信息与隐私的契合,其具有一种不带任何倾向性价值的德性——中庸品德;而同时税收国家的契约性建构与发展,纳税人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人格转化,促使税权的分化也使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成为税收国家建构完善的契机。至于纳税人主体性人格权利的回归,是整个社会身份与契约转换修正过程中最具现代意义的权利溯源与人基本人格的幸福追求。 第四部分为税务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即综合世界各国的基本保护措施,并结合税收的债权性质,概括出两个基本的保护原则自决与公平原则,并对其进行具体阐释;第五部分及最后一部分主要是世界各国及地区税务隐私保护之比较分析,通过对世界各国的保护状况的叙明,比较出世界各国保护的差异;最后通过这种考察,认识到我国税务隐私权保护机制的缺陷,并为其完善提供借鉴的路径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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