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观目的解释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夏锦文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法律一经制定即已死亡,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发展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才能成为可能。法律解释通过具体的解释方法融入于法律适用的过程,成为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解释的方法有诸多种类,其中目的解释方法最为复杂。目的解释有着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的分类,主观目的解释旨在探寻“立法者的意志,而客观目的解释则以法律文本内存的意义为依据,探寻“法律的意志。 本文立足主观目的解释,试图从两方面对主观目的解释进行理论解读,一方面司法活动属性和主观目的解释自身属性的契合度决定适用主观目的解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外部即主观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有效衔接的角度展开。本文认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对某个正式法律渊源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探求立法者制定该项法律文本时事实上的意思为目标,包含单一或整体制定法律渊源的立法目的。 主观目的解释只有在司法适用中才能真正体现它的价值。对于主观目的解释的自身属性鲜有论述,为了更好是的阐述主观目的解释适用的内在机理,笔者试图总结为概括性、客观性、合法性、一致性四个方面。主观目的解释的自身属性与司法活动属性的契合,是从内部构建主观目的解释的适用准则的基础。针对主观目的解释适用的局限,需要了从形式、实体内容上对适用主观目的解释进行限制,并注重主观目的解释与文义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的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