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 ——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利益之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管晓峰
授予年度:200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 信托 普通帐户 投资帐户 信息批露 保险监管 监管模式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摘 要:投资连结保险源于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欧洲的金融创新浪潮,并且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迅速成为世界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它的特殊的产品结构设计和兼具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能是它迅速发展的原因。自1999年10月第一个投资连结产品在中国出现以来,短短几年间,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热销到现在遭人冷落的过程,投资连结保险现在的境遇颇值反思。本文旨在分析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发展遭遇挫折的原因,并在探讨投资连结保险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就如何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如何促进投资连结保险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步看法和建议。 本文认为目前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发展遭遇挫折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规范与监管措施的不健全或者缺失,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全,从而导致投保人对该保险产品没有信心,因而如何完善相关规范、加强科学有效的监管,周全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就成为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关键。围绕着如何保护投保人利益这个中心,本文首先分析了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性质,即认为投资连结保险实际上具有保险与信托两种法律属性,因为对投资连结保险特殊法律性质的把握是对投资连结保险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继而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监管,最后对投资连结保险监管中的核心——信息批露制度在中国的建构,作出了尝试努力,这种尝试是在借鉴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和国外主要是美国对投资连结保险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除了引论外,本文尚有一个简短的结论,主要是从投资连结保险这一特殊的寿险产品对传统保险监管提出的挑战这一角度,对中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一点看法,即从投资连结保险透视出采用混业监管的合理性。 除了引论与结论,本文共有五部分: 第一部分,投资连结保险概述 该部分主要介绍投资连结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产生发展的历史,并重点论述了投资连结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投资连结保险的法律性质 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投资连结保险的双重属性,即保险性质和信托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