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淑萍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根本违约 预期非根本违约 立法完善
摘 要: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防止欺诈和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预期违约源于英国王座法院的两个判例,之后很快得到英美国家其他法院的引用和遵循。美国的成文示范法《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把预期违约规则上升为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并发展了相关内容。继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该法在吸收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框架的同时,也采纳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一些内容,成为架构于两大法系预期违约理论上的集大成者。现今,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规制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似乎已建立起一个基本的框架,但细观起来,却还有不少漏洞,以致使人们在适用法律时产生了歧义。本文指出该法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缺陷和现实危害,并提出立法方面的解决思路,以求为以后对该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三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阐述CISG关于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规定。从该法的历史考证出发,理清其关于预期违约的发展脉络,对其构成要件作一全面分析,并与英美法系进行细致的比较,以判断其得失。 第二部分阐述CISG针对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的措施。CISG的预期违约规范是对英美法和大陆法在合同及货物买卖方面制度的兼容并蓄,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作了折中处理。本部分先分析预期非根本违约、预期根本违约的法律救济措施,在此基础上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从法律救济方面进行比较。 第三部分阐述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演变。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结论所在。在将《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与CISG、英美法作一全面比较后,分析了《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不足。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立法上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