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拓展环境知情权的视角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璐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环境信息是环境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环境信息,可以指引人们保护环境,也是人们知晓自身周围环境状况的重要来源。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作为社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一种途径,不仅拓宽了公民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对政府或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也起到一定监督作用,是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由于实践中,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蒙上一层阴影。特别是在我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虽然该条例还未正式出台,但是其中的规定,却显示出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一种限制,将不利于我国民间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发展,打击了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本文将从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视角,以拓宽公民环境知情权实现途径的角度,在分析目前我国对公民环境知情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进行研究,阐释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正当性,并就规范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提出设想,通过建立市场化的环境信息监测,完善我国环境信息监测体系,最终为我国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寻求支持。 第一章,笔者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进行释义,主要阐述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基本概念、内涵和特征,同时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在我国的产生根源做出一定的说明。笔者认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是社会公众主动利用自身力量对环境信息进行监测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随着民众环境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信息监测的过程中来。 第二章,笔者将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正当性寻求支持。环境信息的有效获取是公民实现环境知情权的重要条件,但是我国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却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自测环境信息为社会公众获得环境信息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同时,笔者认为信息只有共享之后才能体现其价值,社会公众监测环境信息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公布其监测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同样不能予以否定。 第三章,笔者将对社会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规制提出建议,并提出建立市场化环境信息监测的设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监测体系。不可否认,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之处,但是政府不能以此“肤浅的否定该行为,只要有效的予以引导,完全可以使其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