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与过错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崔吉子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违法性能否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是近年来各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受苏联民法的影响,传统以“四要件说为通说,肯定违法性要件的独立地位。《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再一次引发了学界的讨论,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延续违法性要件的独立地位,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违法性要件已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应为过错要件吸收。最终颁行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是构建整个侵权法理论大厦的基石,法律条款虽无明确规定,但并不影响对该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文章以“违法性和“过错为研究对象,运用了概念分析法、文献查阅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得出了应当肯定违法性的独立要件地位之结论。 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笔者从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争议出发,提出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即违法性是否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章和第二章为本论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第一章梳理了“违法性与“过错要件的历史沿革和“违法性概念产生于德国民法的原因。第二章分析了“违法性和“过错理论的内涵、判断标准,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章从比较法角度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典型立法例,梳理其法律制度中关于“违法性的立法状况,从中找出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借鉴意义。 基于前三章的基础理论和比较法的研究,在第四章中梳理了我国民法立法历程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立法变迁和学说关于“违法性地位的争议,找出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研究及分析,在第五章中阐述笔者的观点,认为违法性要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应将其归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总之,本文以违法性要件的功能和价值为核心,论证了其成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由和必要性,违法性要件的独立符合侵权责任逻辑论证的需要,是侵权法体系的基础,也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体现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