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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故意杀人案量刑问题研究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量刑问题研究

作     者:徐晓飞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包雯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贾敬龙案 故意杀人罪 量刑 被害人过错 激愤型杀人 

摘      要:故意杀人罪自古以来都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因为它的量刑关系到一个人的生与死,所以其量刑问题更是值得关注。随着历史发展的脚步,杀人者死的古训,已经被废除死刑的呼声淹没,尽管我国还保留着死刑,但是慎用死刑已经深入人心,杀人者必死已经成为过去。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刀下留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要看这个案件的各个方面因素综合考量。2016年的贾敬龙案便是因为量刑争议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并随着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相继作出逐步演变成当时的社会热点,更是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一片哗然。针对本案的量刑争议,一部分人为贾敬龙鸣冤叫屈,认为其罪不至死,而另一部分的人则支持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贾敬龙罪该至死。在持久的争论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了死刑。本案到此已经尘埃落定,但关于本案量刑背后隐藏的法理问题依然值得研究。本案量刑的争议焦点包括,贾敬龙是否构成自首;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存在过错;贾敬龙是否属于激愤型杀人;本案是否适用死刑。本文基于这四个量刑争议焦点展开了探讨,笔者认为贾敬龙不应当被执行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并对法院在量刑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如根据过错的大小对被害人过错的类型进行细化;建议将被害人过错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在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激愤型杀人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等。本文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本部分包括两个小节。第一小节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在第一小节中分为两小节,分别详细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第二小节分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在第二小节中又分为两小节,分别具体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部分是贾敬龙案案情介绍和本案量刑问题的争议焦点。在案情介绍部分详细阐述了本案的发生过程及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贾敬龙案量刑问题的争议焦点包括,贾敬龙是否构成自首;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存在过错;贾敬龙是否属于激愤型杀人;本案是否适用死刑(死刑立即执行)。第三部分是贾敬龙案量刑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分析一般自首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本案中贾敬龙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如果没有被认定为自首对量刑有何影响。结合贾敬龙在案发后的种种行为,笔者认为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其次是,研究了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及特征,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本案中的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对被告人贾敬龙的量刑有何影响。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害人何建华存在过错,法院应该在对贾敬龙量刑时予以考虑。再次是,研究了激愤型杀人的构成要件,激愤型杀人对量刑有何影响,本案中贾敬龙是否构成激愤型杀人,笔者认为本案贾敬龙不构成激愤型杀人。最后通过死刑的概念,死刑的适用标准;结合本案中的被告人贾敬龙的犯罪行为以及案发后的行为表现,分析了本案依法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贾敬龙罪不该死。第四部分是贾敬龙案量刑问题的启示。首先,建议依据过错的大小将被害人过错的类型在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并建议将被害人过错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其次,激愤型杀人对量刑的意义,建议在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激愤型杀人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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