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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耿娟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俊果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商标在先使用 利益请求权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抢注、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健康的经济环境。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分析出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原理。从我国学界的共识中,笔者分析出未注册商标的概念,即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然后通过与注册商标的比较分析,总结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涵义,即对未注册商标基于其在先使用,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法律特征是在先使用性和范围限定性,接着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性质展开辨析。通过对商标权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属性的辨析,得出商标权公私法属性兼具、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应属于经济法领域的结论。未注册商标法律制度符合法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的要求,有效地调节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有利于对现有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实现社会正义与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二章首先举出了几个实例,分析出运用现有法律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借此证明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依据在现行《商标法》中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它们可以对不同情形下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保护方式属于被动保护,权利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保护对象的基本形式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类似未注册商标的商业标识、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中的未注册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参考到外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英国和美国奉行的注册与使用混合原则,德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注册商标以及日本商标制度中的利益请求权制度都值得我国借鉴。 第三章结合前文的案例及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辨析,笔者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发现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分别是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概念不清、未注册商标的范围不清、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缺失、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具体制度不完善、商标确权程序中商标权保护制度的缺位、及恶意抢注商标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明确商标权概念;明确未注册商标的范围;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完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具体制度;增设利益请求权制度;适当减轻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举证责任。 最后,笔者指出,“唯注册保护论有着很大的弊端,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抢注的大量产生,使公平竞争秩序遭到破坏,诚实信用信仰遭受侵蚀。如今,“唯注册保护论已经基本被世界各国所摈弃,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有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相应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应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加大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力度。第二,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为保护商标权。第三,增加利益请求权制度。我们应当坚持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混合原则,注重在先使用与主观恶意,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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