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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罪

作     者:热娜·玉素甫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洪波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转化型抢劫罪 前提条件 主体条件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摘      要: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的认定确属难点、争议也颇多。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而且还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文行文两万余字,分别从三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转化型抢劫罪概述。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沿革做了介绍,把新旧刑法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做了比较,并简单介绍了其他国家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如何规定的。对转化型抢劫罪定义的准确界定是深入研究该罪的前提和基石。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抢劫罪,而是法律所拟制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具有犯罪性、行为认定法定性、行为的关联性、定罪处罚转化性等特征。 第二部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这部分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分析。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进行论述,并对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界定,重点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能否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进行分析。其次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有导致先行行为转化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而且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紧密联系,这种紧密联系通常是由实施两种行为的场所、时间距离的大小所决定的。再次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第三部分是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这部分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进行了分析。第一个问题是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由于转化型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与一般抢劫罪的性质基本相同,立法上也适用一般抢劫罪的定罪处罚规定,因而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与既遂时,也应当与认定一般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相协调,并以其标准为基础,但是并不完全相同。第三个问题是转换化型劫罪的加重情节认定,在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往往涉及“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节适用问题。并且,关于这两情节的争论最多,笔者拟从这两个情节进行分析以探讨转化型抢劫罪适用中疑难问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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