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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访与请愿权

论信访与请愿权

作     者:孙林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振民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信访 请愿 请愿权 

摘      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群众的信访活动进入一个相对活跃期。信访中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信访制度的讨论和反思,不少学者认为信访是中国特色的“人治化产物,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主张分离信访中的权利救济功能或者彻底废除信访制度。因此,公民通过信访寻求救济是否有宪法依据,信访制度的存在价值何在,信访制度如何改革、信访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国内对信访的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仅就信访制度本体论进行研究。笔者试图独辟蹊径,采取与国内学者不同的研究路径,从研究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入手,对我国的信访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不应称之为“监督权,其实质是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因此,笔者提出请愿权与我国的信访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公民信访权利的法律性质实质上就是宪法学上的请愿权,从而为我国公民的信访权利和信访制度明确了宪法依据,来信来访是公民行使请愿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和重要方式之一,信访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请愿权的实现,信访制度与保障公民诉愿权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保障诉讼权的司法制度并行不悖。二是通过对请愿权的研究,澄清国内对请愿权的内涵、特征等的模糊认识,发现请愿权乃世界各民主国家及国际人权公约所普遍认可的权利,因此,信访也并非中国特色的“人治化产物,我国应学习借鉴请愿制度,检讨我国信访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实现我国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三是通过对请愿权的研究与比较分析,认为我国信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投诉渠道单调不畅所致,真正解决信访问题的途径在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游行示威权,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建立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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