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一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系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为了强化对债权人债权的保障,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债权保全经验的基础上,确认了代位权制度。但该制度在适用上的实际作用似乎有些差强人意,并未达到立法者最初对其寄予的希望。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在适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规定不清,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限制了代位权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本文以债权人代位权为研究对象,在考察西方国家代位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构成要件、行使、效力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对代位权诉讼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此外,为了对我国今后的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完善工作能有所裨益,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除引言外,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价值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及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本部分从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和不得代位行使的权利三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进行了深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再次,须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另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第三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限度进行了简要论述。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涉及对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性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举证责任、既判力范围等五个方面,对代位权诉讼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构想。在深入分析健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今后的债权人代位权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