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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比较研究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比较研究

作     者:张颖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高富平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免责的债务承担 履行承担 意思表示真意 

摘      要:债务承担合同是指不改变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债务内容,债权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由第三人承受既存的合同债务或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加入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合同,依据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除合同义务,债务承担合同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和不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履行承担合同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实际上履行承担合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故又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我国《合同法》第65条和第84条分别规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制度和债务承担制度,这两项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关合同义务转移的两种方式。《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一种,履行承担、辅助债务人的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也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范畴。《合同法》第84条按照严格解释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我国判决书中却有此制度的适用,无法律规定却被适用,缺乏公信力和普适性。由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在外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且第三人的适当履行将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而司法实践在债务转移纠纷案件中甄别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标准不统一,说理依据不充分,相反的判决结果时常发生。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导言写了为什么要研究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比较这两种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相关问题的文献综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结语是对本篇论文的概括性总结。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公司诉南通公司、江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法院判决和争议焦点的介绍,使读者从直观上感受到三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债务承担或履行承担合同)的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叠加交错,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情况下认定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即究竟系债务承担抑或是履行承担的难度。第二章从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方面对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进行法律分析,总结出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和履行承担合同的法律特征,并在特征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加以比较区别。第一节包括三个方面,分别讲述了债务承担的内涵、债务承担的法律结构、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第一部分介绍了依据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而不是依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进行分类,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是狭义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二部分分析了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和产生债务的合同属于不同的范畴;第三部分总结了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指出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时一般对债务人的利益并无不利影响因此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生效,而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时对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影响巨大因此以债权人同意作为其生效要件。第二节从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方面对履行承担进行法律分析。第三节讲述了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与履行承担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发生了改变即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如何,而区别的认定标准在于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债权人的意思。其中,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当事人的协议内容中既要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也要有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内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而在履行承担合同中,第三人只要有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意思即可。债权人是否同意以及同意的内容、方式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和履行承担合同中是有区别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同意的内容是将债务人更换为第三人,而履行承担中债权人的同意是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行为。第三章第一节将依据第二章对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的理论分析对第一章典型案例的法院判决进行评析,提出笔者的看法,本文认为案件中委托付款申请书的意思表示不明,应推定江苏公司是代南通公司履行债务,不成立债务承担。第二节从协议内容和订约主体两个视角对债务转移纠纷案件中究竟是认定债务承担还是履行承担进行裁判指引。以协议内容为视角时,首先应依据协议内容探究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的意思表示真意,当穷尽一切解释方法无法探明真意时,应推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因为这种推定结果不会产生比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风险更大;以订约主体为视角时,对不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相互之间订立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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