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世虎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重点论述自由财产问题。通过比较研究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先进自由财产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等因素,对我国今后自由财产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大势所趋的个人破产有所裨益,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本文除引言外,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自由财产制度的概述,该部分是本文的基础,目的在于对自由财产制度有一个基本的、宏观的认识。其首先从自由财产制度产生的历史入手,通过对自由财产与破产财团、破产财产、取回财产、民事诉讼中的不可扣押、执行财产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自由财产存在广狭义之分,并将本文的自由财产定位为狭义的自由财产。继而进一步分析自由财产的特征。最后试图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阐述自由财产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指出自由财产制度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自由财产的范围,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首先对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标准进行明确,主要阐述应为破产人保障什么样的生活水准和应在多大程度上为破产人的重新起步提供物质帮助的问题。然后,该部分通过对两种不同立法例代表性国家自由财产范围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在自由财产的范围界定上宜采取列举的方式,且对自由财产应有价值限额。同时指出对影响自由财产范围的自由财产转换行为,原则上不应予以制止,但需要准确判断债务人的转换意图。最后,对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设计,认为自由财产应该包括维持破产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破产人职业需要的财产以及与破产人有着特殊人身关联的财产这三个部分。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自由财产权的行使。美国不仅对自由财产的实体立法十分详尽,在程序上更是设计了一套十分完整的操作规则,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不能比拟的。本部分通过借鉴美国立法中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自由财产权主体的确定、申请程序、异议权等问题进行阐述。一些债权人可能就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主张权利,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情况,基于自由财产设计的初衷考虑,笔者认为债权人的此种权利主张是不能被允许的,否则自由财产的价值基础将会被动摇。但是债务人可以在保证本人基本生活条件,且对自由财产的处分不危及其所抚养的亲属的生存利益的前提下,基于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主动利用自由财产进行清偿,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部分密切联系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具体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并草拟有关自由财产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