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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常家事代理权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

作     者:孙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许莉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 夫妻债务 连带责任 

摘      要: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为家事代理权,作为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日常家务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创建这一制度的原因有如下几点:首先,男女一旦结婚,便创设夫妻这一身份关系,组成一个共同生活的家庭。为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产生日常的家庭事务如何执行、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财产权如何行使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等问题。其次,夫妻关系乃是人与人之间最紧密的联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由于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且具有很大的隐秘性。这种特点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利用法律规范保护第三人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的婚姻立法对此缺乏关注。新《婚姻法》及相关解释颁布后,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包含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但笔者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立法的着眼点在于夫妻的内部关系,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针对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此项司法解释没有涉及日常家事代理法律行为的范围、行使方式、后果承担等基本问题,不具可操作性。因此仍需对此项制度进一步研究,逐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本文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婚姻法部分有所贡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主要介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定义、理论起源及这一制度的意义。这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作者首先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接下来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两个方面梳理了这一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并阐述了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作者首先列举现有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各种理论并分别加以评述,依据民法学原理及现有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看法即日常家事代理是特殊的法定代理。在认清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的基础上,笔者继续探讨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究竟属于夫妻财产效力还是夫妻身份效力这一问题。 第三部分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比较法研究。以法国、瑞士、德国、日本、我国台湾、英国、美国等国家及地区为例,从日常家事代理权限范围、权利行使等方面加以分析、归纳。通过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其优劣,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系对我国婚姻立法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的检讨,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分析了我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相关的夫妻法律制度,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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