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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专属管辖制度研究

民事审判专属管辖制度研究

作     者:郭颖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邱星美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专属管辖 民事审判 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 级别管辖 事务管辖 民事案件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 审判籍 

摘      要: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论述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有关内容,并对我国专属管辖制度的改进提出了自己浅薄的看法。本文包括引言及四个部分。 文章的引言奠定了论述的基础,即文章是在民事审判一审案件管辖基础上论述专属管辖制度的。这一点不同于国外,因为外国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专属管辖,往往可以分为专属审判管辖和专属执行管辖,同时专属审判管辖又可分为一审专属管辖、上诉审专属管辖、再审专属管辖,而我国由于某种原因,专属管辖仅指一审专属审判管辖,并非指执行管辖、二审管辖或再审管辖。为保证文章能与我国现实接轨,本文以民事审判一审案件管辖为基础进行讨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对专属管辖概念的不同理解:国外专属管辖是与任意管辖相对应的概念,而国内专属管辖是与协议管辖相对应的概念;国外专管辖包括职能管辖(职权管辖)、专属事务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而国内专属管辖仅指专属地域管辖。 本文第二部分论证国外对专属管辖法律后果的看法,总结出专属管辖与任意管辖作为管辖一种分类的理论价值;本文第三部分具体分析国外关于专属管辖的几种分类,包括职权管辖、专属事务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同时亦阐明职权管辖案件、专属事务管辖案件和专属地域管辖案件作为专属管辖案件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 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专属管辖种类进行分析,提出了几个立法建议:首先,我国应当把专门管辖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其次,对于级别管辖,在现有体制的条件下,应当明确其为专属管辖,但在民事审级体制和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条件下,则应当进一步考虑其作为专属管辖或任意管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最后,对于地域管辖中的几种情况,我国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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