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研究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雨本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
摘 要:纵观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实践,有两种比较典型并以融资作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模式值得我们关注,即由证券市场起主要作用(也称“用脚投票的外部控制)的英美模式和由银行起主要作用(也称“用手投票的内部控制)的德日模式。公司治理不仅仅是股东利益的事情,它还是相关利益人特别是其最大债权人银行利益的维护问题。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世界各国对此都有不同的做法和规定。在德国、日本,银行主动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银行同时兼具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银行的股权监督与债权监督既有效地制约了公司经理层,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银行利益。而美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其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来实现,这种单纯的债权干预使得美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相对较弱。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的参与,但是以消极参与为主,在实践中亦存在一些问题。在迎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加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特别是积极的参与对于理顺现代银企关系,改善我国公司治理,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认为,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国家不仅应该加快银行转制的进程,同时还应从制度上保证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目前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作为公司主要债权人,先以“债权模式参与公司治理;在各项改革到位之后,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公司股份,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以“股东模式参与公司治理。最后,本文对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出若干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