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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以吴华林诉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中心

Research on Tort Liability of Damage Caused by High-speed Rail Transport Operation——Based on the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Case of Wu Hualin V. Beijing Subway Operation Co., Ltd

作     者:孙孝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国跃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 受害人过错 

摘      要: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形式,以“吴华林诉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为研究对象,结合争议各方及司法审判的观点,提取案件争议焦点并通过对相关学说理论的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着重从案例中地铁运行致人损害所属侵权类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分担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等方面作分析研究,然后结合我国立法例着重探讨了无过错责任中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责事由的适用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作者对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见解和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法解释学的方法和系统分析法及逻辑分析法等。主要观点和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是案由、案情和各方争议焦点:(一)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之“高速的界定;(二)本案中地铁公司过错的界定;(三)无过错责任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四)本案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的多少问题。 第二部分是案例研究: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探讨相关学说理论和实务经验的合理与不足之处,并结合本案件事实作出比较分析,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理论见解:首先,作者通过溯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危险,即法律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形成危险者设定了一个义务——控制危险而使之免于致人损害。否则,不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因为其危险性。因此,“高速的标准应当是是否达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危险性。作者随即探讨了认定危险的7个参考因素,结合地铁运行的特点,得出结论:地铁运行具备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的危险性,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作者对传统理论中的“过失相抵进行再定义,认为更合理的称谓应是“受害人过错规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随后,作者引述了法学界对过错认定和受害人过错规则的相关理论并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认为适用受害人过错规则应当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适当兼顾过失程度。以此观点对本案分析得出结论: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完全按法规要求尽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作用,受害人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具有重大过失。适用受害人过错规则,应当酌情减轻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第二轮审判判决地铁公司按照吴某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赔偿是合理的。 最后,作者论述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适用受害人过错规则,并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提出见解。 第三部分作者讨论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一是解读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案件中责任赔偿限额的立法例,并提出我国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存在的几个问题;二是梳理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免责事由的不同规定,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四部分对本案例做了最后分析总结,并提出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运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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