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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论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作     者:韦国宇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罗知颂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产权交易 

摘      要: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的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浪潮,不仅产生了最早的上市公司,而且留下了一批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有其特定的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法律地位界定不清,监管体系无法明确,股份转让无法可依,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难以监管,很不规范,是一个重大隐患。同时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如何流动,如何为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提供合法的渠道,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等等,都是急需从理论和实务上解决的难题。有鉴于此,探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转让方式,理所当然成为本文的主题。 简单地用行政规定禁止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不断变化,股权交易的途径很不顺畅。除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者间接上市的公司外,非上市公司只能在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前身STAQ系统和NET系统)进行交易,或只能进入地下交易市场,即所谓的“黑市产生交易。 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英两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中,既有统一、集中的全国性市场,又有区域性的、小型地方交易市场,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和多重覆盖、风险分散的资本市场体系。借鉴美、英两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健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建立类似于美国的OTCBB,将产权交易市场定位电子报价系统,在适当时机引入做市商等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从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和现状分析入手,借鉴以美、英两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机制,剖析国内经典案例,探讨了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平台设计、运作机理和模式选择,提出了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化、可操作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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