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十八大后的司法改革为视角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学军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法官选拔方式主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通过司法考试及国家公务员考试,符合法官条件的即可以担任法官。基层、中院、高院三级法院的法官都是采用这一方式直接从社会中选拔。这种选拔的方式导致基层法院的法官缺乏晋升的机会,很多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只能长期呆在基层,最终抑制了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选拔出来的法官往往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他们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实践的不足,不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也难以深化对法律的理解。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全面的部署。针对现阶段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要逐级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验作为法官晋升和提拔的必要条件。并着手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但是,通过对试点省市的改革措施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方案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虽然提到了要改革法官选任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但是都没有对遴选委员会的具体的设置、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委员会到底该如何运行等系列问题进行明确。也没有针对不同层级法院提出有针对性的遴选方案。另一反面,缺乏相应的遴选配套制度。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