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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并入条款的英美法比较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关于提单并入条款的英美法比较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作     者:朱颖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侯军

授予年度:200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提单 并入 租约 仲裁条款 英美法 

摘      要:针对我国关于租约中仲裁条款并入问题的司法判例尚未统一和明确的现状,本文先后介绍了提单中并入条款的一般规定;英国法关于提单并入条款的规定;美国法关于提单并入条款的规定;并在本论文中分析了我国关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司法审判不一致的主要方面及各种现存的观点,旨在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他国经验,为司法的统一尽棉薄之力。 在提单并入条款的一般规定方面,本文首先是将提单并入条款作为一条普通的合同条款,从合同条款解释的一般原则出发进行分析。其次,本文将并入条款分为一般并入条款和特别并入条款,这种分类不仅是由于条款本身所涵盖的内容不同,更重要的是因为英国法与美国法对此有明显不同的规定。 英国法关于提单并入条款的规定已经比较稳定。本文在分析英国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这些规定逐一予以分析。首先,通过Merak案、Annefield案的分析介绍英国法对一般并入条款和特别并入条款的规定;其次,通过Miramar案、RenaK案的分析揭示英国法对意图被并入提单的租约条款作语言调整的规定;最后,通过SanNicholas案阐明英国法在并入条款未指明提单意图并入哪一份租约时的处理方式。 美国法与英国法虽属于同一法系,但在推定并入条款的有效性等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中介绍了两国对此问题的一般区别,分析了美国法对提单一般并入条款的具体规定;美国法对租约指定方法的要求;美国法对意图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要求。从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法对提单并入条款的规定更加灵活,同时也更不稳定。法官常常为追求个案中的公平而打破既定的规则,因此,在同一问题上往往同时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诸多案例。本文力求详尽地介绍反映不同观点的判例,以达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借鉴的目的。 鉴于海牙规则常常被适用于提单,本文同时介绍了英美法下的提单并入条款与海牙规则的关系。该部分涉及海牙规则是否允许使用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条款可否规定短于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仲裁条款没有仲裁时效,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过后,当事方可否提起仲裁等。 最后,文章分析了我国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司法审判不一致的主要 方面及各种现存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司法审判对并入条款的形 式要求不一致;第二,对仲裁条款是否可以被并入提单以约束非租方的提单持 有人的问题,现存的观点不一致;第三,对被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的 选择方式不一致。 在比较英美法,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本文的结论部分提出了 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并入条款解释与认定分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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