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沪深300股指期货投机持仓限制政策研究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孝华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摘 要:金融工具的基础功能之一是转移风险,但过度投机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因此需要加以限制。投机持仓限制便是其中的一种限制手段,限制了投机者持有某种金融工具的净持仓量或单边持仓量。投机持仓限制是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期货交易基本功能的实现,然后不当的运用这种政策工具也会适得其反。中国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后,投机持仓限额最初仅为100手,市场的不断下跌引起了持仓限制设置不当的怀疑。为了探究股指期货投机持仓监管的一般原则,本文对各类期货持仓监管体系和其他金融市场的股指期货投机持仓监管政策进行了比较。经比较发现,投机持仓限制广泛运用于各种期货合约品种,但其力度和适用时间窗口,往往随着商品本身的特性而改变。商品期货中只有农产品在合约存续期全程使用持仓限额,而其他商品适用的时间窗口仅为最后若干个交易日。外汇期货中,主要的外汇期货完全不使用投机持仓限制。股指期货从世界范围来看,欧洲和日本没有使用持仓限制,美国、新加坡和香港实施了持仓限制,但是持仓限制对应的合约价值相对于其日成交量较大,不易起约束作用。而中国的持仓限额其合约价值极小,在合约运行初期尤为明显,因此可能存在不合理性。股指期货由于本身需求弹性有限,加上耐储藏性有限,容易受到空头操纵。监管部门应该注意到这个特性,在监管体系设计中尽量避免过度使用持仓限制政策工具。监管部门的重点是防范市场操纵,应当主要从道德风险管理的角度入手。本文对中国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以来的1分钟数据进行分析。首先对样本按趋势进行划分,然后进行VECM建模,计算其IS平均值和CS指标值。对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持仓限制损害了IF合约价格发现能力且随着持仓限制水平提高有所改善的结论。本文最后得出结论,并向监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按季度调整限额,加强道德风险管理,放开套保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放开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限制共四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