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建军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无效劳动合同由于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现行法律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则直接借鉴民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忽视了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的重大区别,且规定得过于简单,对无效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未作任何实际可操作的规定,实践中极易引发纠纷,无法实现其制度功能和立法目的。基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既借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又考虑到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使劳动合同理论更加完善。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全面分析了我国劳动法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以及此种规定所存在的重大的缺陷。第一部分为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标准,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详细论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造成当前劳动合同无效的若干成因分析,以及含有不规范条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第二部分为建立无效劳动合同的多元认定制度,是本文重点。该部分借鉴了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规定,并考察了世界各国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可撤销劳动合同以及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着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就业极其困难,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现实国情出发,劳动法应当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尽量维护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另外,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行为,我们不应当仅仅将其视为合同书,因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均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方面经过双向选择所达成的合意。故笔者认为,在将来劳动法修改时,我们应当借鉴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扩展劳动合同的形式,承认口头劳动合同以及用行为方式默认的劳动合同等。第三部分为无效劳动合同的法 律后果,分为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程序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两个方面。 笔者认为,由于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其本身就带有“倾斜 立法的目的,重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当确实需要消灭无法律根据 而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一般也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处理,而不是简单照搬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可撤销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