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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董涵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晶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房地产税 保有环节 量能课税原则 

摘      要: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财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和直接税,是未来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对房屋即财产直接课税,能够使拥有财产价值更大的人承担更多的税收,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房地产税是一种直接税,房屋及土地的使用人直接向国家缴纳税费,区别于消费税等间接税,这种税负不可转嫁,这对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目前西方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从而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把房地产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方可有效的推动我国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并不完善,在制度上存在着主要集中在开发流通环节、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和土地批租制度的关系不清、政府在房地产领域征收各类繁杂的费用挤占房地产税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房价还在持续上涨,房地产市场依然火热,随着行业的飞速发展,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加大。完善健全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基于“空转和沪渝两地试点改革累计的经验,以及2015年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带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部分基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要健全我国房地产税制度,必须立足当前的时代背景,寻找合理的指导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房地产进行重新整合和设计。本文立足于这一时代背景和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目,分五个部分对文章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房地产税概述。通过房地产税基础理论的调查了解,给出房地产税尤其是我国房地产税的概念、特征;对房地产税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整的国家房地产税制度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房地产税的历史和现状,对我国当前房地产税制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当前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开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与房地产税制度是否存在冲突,我国土地国有制度下开征房地产税是否具备合法性展开争论,本文通过上述两个制度的具体分析,解决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问题。第三部分,提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对传统的受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我国房地产税建制原则的必要性,并指出如何以量能课税原则指导我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第四部分,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建议。对房地产税制度体系完善过程中,课税对象、课税方式、税基的确定等问题的具体分析,给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第五部分,结论。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分析,通过对房地产税概述、我国房地产税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房地产税建制基本原则和具体立法建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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