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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

作     者:黄靖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梁慧星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高空抛物 补偿责任 责任自负原则 可归责性 

摘      要:《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落物或者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判决迥异的尴尬。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保障第87条科学合理的实施。但是,理论界对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尚有争议,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该篇论文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中产生的,希望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决贡献一点力量。 本文以第87条为核心进行阐述,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对法条中基本的概念和制度进行界定,为下文展开讨论奠定基础。然后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进程,详尽分析重要案件、学者建议稿和立法草案。这个过程中,我将以发展的眼光来对比分析不同阶段的司法和立法成果。接着,笔者会对域外法进行简要地介绍,特别是对罗马法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第四部分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详尽分析建筑物的抛落物或者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理论,既从纵向上介绍这些理论的发展;也从横向上列举支持和反对的理由,将它们摆在一起仔细分析。从赞成的理论中找到第87条的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从反对的理论中发现第87条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障碍,以更好地实现其立法目的,定纷止争。笔者会尝试对反对第87条的观点,进行更深层次的正当性分析,力图取得突破。最后一个部分,着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对第87条与相关法条在适用上的关系、补偿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举证责任、追偿权、精神损害赔偿等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对第87条的实施和司法解释有所裨益,而这正是全文的目的所在。 综上,通过直面理论上的争议,并进行基于法理和制度的分析,笔者对第87条持肯定和赞扬的态度。它是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在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先进立法,而做出的创造性规定。尽管有种种需要厘清甚至避免的地方,笔者相信,通过第87条的正确实施,困扰我国社会的“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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