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洪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经发布,便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究其原因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忽视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和世俗性,强化了婚姻家庭的物质化、商品化和金钱化。本质上是他们用民法的理念和视角来分析和解决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关键在于对婚姻法的法律定位缺乏相应系统的研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立法者既不是在发明法律规范,也不是在制造法律规范,他们最恰当的自我定位应该是自然科学家,他们的任务是把法律规范明确的表示出来,他们的职责主要是把抽象的隐藏在社会生活中规律用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如果他们用自己的主观想象来代替社会生活的规律,那么立法者的极端任性是应该受到大家谴责的。所以,如果立法者不能按照婚姻法本身的规律特性来确定其应然的法律地位,将对我们的婚姻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不利于良性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利于和谐家庭的建设,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们认为只有从宏观上确立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许多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历史考察。我们对古今中外婚姻法的法律定位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婚姻法在法学历史的长河中是早于民法的,并且可以得知世界上关于婚姻法的法律定位共有三种情况:诸法合体的婚姻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的婚姻法。这为我们进行下一步的讨论提供了基础。 第二部分婚姻法应然定位的理论基础。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结合婚姻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发现婚姻法有着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或者近层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特殊的调整方法——容忍、包容、内部解决。所以,我们认为婚姻法的应然定位是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应该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论证了对婚姻法定位主流观点的质疑。从法律概念的视角、法律体系的视角、法律性质的视角、立法理念的视角等多个角度来进行论证,从而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应该隶属于民法更不应该回归民法。 第四部分是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体系。为了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我们还需要在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对婚姻法进行一次重构,在坚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伦理化,反对婚姻家庭金钱化和物质化及商品化的理念下,遵循立法适度粗中有细的原则,分别从婚姻家庭实体法和婚姻家庭程序法两个维度来构建新的婚姻家庭法典。 结论是我们必须科学立法,在尊重婚姻家庭规律的基础上立法,确立婚姻法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坚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伦理化,反对婚姻家庭金钱化和物质化及商品化的理念下,遵循立法适度粗中有细的原则,重构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