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中服务商过错责任研究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满达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不可忽视的网络主体,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为限,已成共识。但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如何认定?责任受到何种限制?目前尚无定论。本文结合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变迁,分析网络服务商的过错判定及责任的承担。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网络服务商的各种不同分类,在讨论网络侵权中服务商的责任时,将服务商的服务类型分为提供接入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三大类。提供不同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其侵权责任认定也有所不同。国际的立法趋势表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侵权中承担过错责任,有利于信息传播和技术进步,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第二部分,结合传统侵权法理论分析,网络服务商过错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标准。网络服务商违反注意义务,即存在过错。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接入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对信息控制能力不同,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也不同。 第三部分,分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在网络侵权中适用的特殊性。结合立法对网络服务商责任进行限制的趋势,分析网络服务商法定免责事由、合同免责、免责声明等不同的责任限制方式的优劣。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明确网络服务商概念、完善过错判定标准、对网络服务商责任作进一步限制等建议,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