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三人权利制度研究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general rules "the third person right system research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唐青阳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关系仅拘束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这即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缔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契约效力仅仅及于缔约人,无论利益与不利益,均不涉及他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行为日趋多样化,交易过程连续性与相互依赖日趋加强,合同关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他效应。第三人权利问题随之在合同领域产生,第三人地位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逐渐得到合同法的关注和承认。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授予第三人权利时,该第三人即被认为是该合同的受益人,而这一合同也通常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第三人权利问题主要出现在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在旅行社为其顾客而与酒店和航空公司订立的合同中,通常也会涉及第三人权利问题。大陆法系通常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性;英美法系在传统上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合同中非当事人不能从合同中取得可诉讼的权利的观念是牢固的,但随着美国1932年《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以及随之而来的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的出台,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受到了挑战。尽管承认合同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授予第三人权利已成为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但各国对此规定不一。而在国际商事实践中,之前尚无国际性法律文件涉及合同的第三人权利问题,这也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带来困扰。为此,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2004年重新修订了其1994年颁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并在新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增加第五章第二节,系统地规定了第三人权利制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自1994年问世以来,对国际商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修订后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版(以下简称《通则》2004)针对目前国际商业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利益问题提出了法律上的解决途径,而其新增的第三人权利制度的规定则是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问题加以规制。在我国,目前尚欠第三人权利制度的立法。1999年新颁布之《合同法》,对于此问题的规定相当模糊,一则对于第三人是否取得契约上权利未能明确,二则条文过于简略,实际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保护与契约当事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等均被掩盖而无法凸显,无法为将来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