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于铭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当今世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入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关键所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已经逐渐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从而公开其环境信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利,便于公民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根据这些信息制定更为科学的法律和政策。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1998年,欧盟经济委员会通过《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目前该《公约》已面向全世界开放。而日本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在行政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国家并不强制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政府更关注的是与环境整体相关的信息,而不是单个企业的环境信息。在美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已不再是政府,而是企业本身。至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的手段在美国得以运用,同时企业也脱离了政府成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综合各国情况,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以下特征:明确界定了环境信息的概念,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并出台了有效的激励措施,社会共同参与程度高。我国的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而言,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还有以下缺陷:法律法规位阶低,相关规定分布零散;所规定的事项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等。本文从法学角度比较具体的研究分析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探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时限等,针对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出建议。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结合现阶段的国情,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完善这一制度:确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基础,以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完善相应制度的主体、原则、范围、程序等内容:完善其的救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程度。本文意在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为立法机关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完善提供参考,方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对照执行。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企业更好承担其社会责任,有利于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有利于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环境民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