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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作     者:刘新秀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丽峰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证据信息获取 调查令 证人证言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时具有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作为保障是践行这一举证责任原则的体现和必然要求,否则这一原则就会成为空挂的理论,失去实际意义。确保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具有丰富的可以凭借的手段、措施等,在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的环境中,才能真正使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得到实现,及时充分地收集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维护自己诉讼权益。否则,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形同虚设,收集证据的行为无真正实现,实践中障碍重重。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提出具体的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等,是本文的主旨。本文在对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功能作用作出概述后,通过资料收集分析、案卷调查总结、数据统计等方法,对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作了分析后,找出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立法的缺陷。在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具体措施,以保证当事人收集证据权的顺利实现。为了提高收集证据的效率和充足度,笔者建议设立询问笔录和质问书两种获取证据信息的方式,同时将证据交换作为基本的原则,并且规定了违背证据交换提供证据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在面临当事人收集证据要求和行为时,往往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拒绝协助当事人收集,不提供当事人所需要的证据。鉴于此笔者提出了调查令制度的种种措施,对调查令制度的申请主体、程序、时间、违背调查令的制裁措施等都做了详细的论述。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类型,但是现在我国立法对证人证言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证人证言往往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在本文中,笔者着重强调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并且提出了庭外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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